遠離非法集資陷阱,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學起來這些點你都“get”到了嗎?

訪問次數(shù): 1715        作者: ahjgbzw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發(fā)布時間:2022-06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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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非法集資案件逐漸增多,主要集中在投資理財、網絡借貸、私募基金、房產租售、電子商務、消費返利、養(yǎng)老服務、教育培訓等領域。特別提醒各位:要牢記“天上不會掉餡餅”“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”,深刻認識非法集資的嚴重危害,遠離非法集資。

 

 

典型的“非法集資陷阱”,騙子團伙的行騙軌跡可以總結為四步:

 

 

第一步,拋出誘惑;

 

 

第二步,以小利騙取信任;

 

 

第三步,繼續(xù)誘導;

 

 

第四步,詐騙成功,銷聲匿跡。

 

 

2021年2月10日,國務院公布了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37號,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該條例對對于防范化解非法集資風險,保護群眾合法權益,具有重要意義。關于《條例》的這些干貨,作為普通投資者的我們,需要認真學習:

 

 

什么是非法集資?

 

 

《條例》第二條明確:所稱的非法集資,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(guī)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:一是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(guī)定”,即非法性;二是“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”,即利誘性;三是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,即社會性。

 

 

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?

 

 

《條例》第九條明確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:(一)設立互聯(lián)網企業(yè)、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(yè)、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、農民專業(yè)合作社、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;

 

 

(二)以發(fā)行或者轉讓股權、債權,募集基金,銷售保險產品,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、虛擬貨幣、融資租賃業(yè)務等名義吸收資金;

 

 

(三)在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、投資項目等商業(yè)活動中,以承諾給付貨幣、股權、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;

 

 

(四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通過大眾傳播媒介、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;

 

 

(五)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。

 

 

上述列舉了五項非法集資的具體行為,但不限于此,針對非法集資存在不少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,此處需要貫徹“透過現(xiàn)象看本質”的思路。

 

 

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是什么?

 

 

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,《條例》第四條明確: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,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、打早打小、綜合治理、穩(wěn)妥處置的原則。相比對非法集資行為案發(fā)之后才進行處置,立足于“早預警、早防控”對非法集資“打早打小”,實現(xiàn)“防患于未然”,無疑更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“錢袋子”。

 

 

關于企業(yè)名稱如何規(guī)定?

 

 

《條例》第九條明確:除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家另有規(guī)定外,企業(yè)、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、“交易所”、“交易中心”、“理財”、“財富管理”、“股權眾籌”等字樣或者內容。

 

 

關于網絡信息、網站、APP等如何規(guī)定?

 

 

《條例》第十條明確:互聯(lián)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(fā)布信息的管理,不得制作、復制、發(fā)布、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。發(fā)現(xiàn)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,應當保存有關記錄,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。

 

 

關于廣告經營、發(fā)布如何規(guī)定?

 

 

《條例》第十一條明確:除國家另有規(guī)定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(fā)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。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(fā)布者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查驗相關證明文件,核對廣告內容,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,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、制作、代理服務,廣告發(fā)布者不得發(fā)布。

 

 

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了哪些規(guī)定?

 

 

非法集資一旦發(fā)生,往往會面臨資金難以追償?shù)木置?。對廣大投資者來說,不慎陷入非法集資陷阱后資金能否挽回,是最為關心的話題?!稐l例》第二十五條明確: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;非法集資人、非法集資協(xié)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。

 

 

在明確資金清退相關要素的同時,《條例》第二十六條還對清退集資資金來源進行具體規(guī)定,具體包括6個方面:

 

 

(一)非法集資資金余額;

 

 

(二)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;

 

 

(三)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;

 

 

(四)非法集資人隱匿、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;

 

 

(五)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、代言費、代理費、好處費、返點費、傭金、提成等經濟利益;

 

 

(六)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。

 

 

受害人不能追回所有被騙財產怎么辦?

 

 

根據(jù)前述《條例》解讀,相信大家已經對清退資金的來源及相關細則有了清晰明確的了解。不過,從諸多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實例來看,清退資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資人本金。對此,《條例》第二十五條也有明確規(guī)定——“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,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”。這意味著,如果非法集資參與人的財產不能全部被追回,損失最終由參與人自己承擔。國家不會為非法集資活動承擔任何經濟損失的賠償、墊付或回購。此次新規(guī),從側面提醒所有大家珍惜自己的財產,理性投資,遠離非法集資。

 

 

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,通過多重手段織密了打擊非法集資的“法網”,將對不法分子起到震懾和遏制作用。但大家也應當認識到,守好自己“錢袋子”的最后一關,最終還是要靠自身。我們不但要遠離非法集資,拒絕高利誘惑,更要自覺抵制、積極舉報這一非法行徑。